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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225 筆

日期 標題 法規類別
151. 087.01.08 犯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1款至第3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而於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時尚未執行者,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行政函釋
152. 087.01.02 農會選舉賄選,經判刑確定並宣告緩刑者,應屬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4款規範範疇。 行政函釋
153. 086.12.10 犯公職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仍有同法第26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 行政函釋
154. 086.07.24 候選人委託他人印發之宣傳品亦應親自簽名。所稱「印發」,係指「印製且分發」。 行政函釋
155. 085.05.16 選舉人如同時撕毀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票,如其擇一重處罰已可達成同一之行政上目的者,參酌學見及憲法上比例原則之精神,似不宜併處罰鍰。 行政函釋
156. 085.03.18 圈選總統候選人並於同壹組副總統候選人欄位打×,為無效票。 行政函釋
157. 085.03.13 發布民調,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尚非所問。 行政函釋
158. 084.10.02 公務員參加公職選舉應請事假或休假。 行政函釋
159. 084.08.24 重行公告當選之當選人,仍得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對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其日期應自重行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算。 行政函釋
160. 083.12.02 選票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主任監察員不包括在內。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