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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賄選,經判刑確定並宣告緩刑者,應屬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4款規範範疇。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87中選法字第7448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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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團體農會選舉賄選,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宣告緩刑者,可否登記公職候選人疑義乙案,查人民團體農會選舉賄選,經判刑確定並宣告緩刑者,應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4款(已修正為第26條第4款)規範範疇,依該款但書規定,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