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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犯公職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仍有同法第26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86中選法字第7413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之
1
之罪(按:現行法為第
99
條),經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受褫奪公權及緩刑之宣告,是否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3
款(已修正為第
26
條第
3
款)疑義乙案,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之
1
第
1
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3
款規定之適用。
至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之
1
第
2
項之預備犯者,則屬第
34
條第
4
款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