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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犯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1款至第3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而於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時尚未執行者,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87中選法字第75067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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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1款至第3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而於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時尚未執行者,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