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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225 筆

121. 097.06.11 投票當日村里辦公處單純利用廣播系統鼓勵村里民踴躍投票,未提及任何候選人或其號次或黨派,尚無違反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行政函釋
122. 097.05.14 議員當選人因正副議長選舉賄選應停止其議員及議長職(權)。 行政函釋
123. 097.03.17 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諭令服40小時勞動服務,非屬法院裁判宣告,無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 行政函釋
124. 097.02.12 選務人員不得為候選人亮相造勢,所稱「亮相造勢」,係於公開場所出現大眾面前,為候選人營造聲勢。 行政函釋
125. 097.01.09 所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規範對象,是否包括各投開票所之工作人員疑義乙案 行政函釋
126. 097.01.04 競選文宣僅以通常之印刷字體具名,非屬法定之簽名方式。 行政函釋
127. 096.12.07 於學校不得懸掛、豎立標語等,所稱「學校」,包括政府立案公、私立學校及其附設托兒所、幼稚園。 行政函釋
128. 096.12.07 政府機關於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所稱「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指以機關名義動用政府預算,辦理為特定候選人競選相關之宣傳活動。 行政函釋
129. 096.12.06 地方公職人員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117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停止職務或職權者,所為之停職通知,僅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停止職務(權)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具任何效力。 行政函釋
130. 096.12.04 政治獻金法制定公布後,公職選舉候選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應視其是否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而分別檢附不同證明文件。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