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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學校不得懸掛、豎立標語等,所稱「學校」,包括政府立案公、私立學校及其附設托兒所、幼稚園。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6001044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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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之規定:其中學校之適用疑義乙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上開規定之「學校」,並未明定以公立學校為限,另考量校園之特性,不宜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故本條所稱之「學校」應包括政府立案公、私立學校及其附設托兒所、幼稚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