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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於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所稱「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指以機關名義動用政府預算,辦理為特定候選人競選相關之宣傳活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6018910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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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係指中央與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之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以機關名義動用政府預算,辦理為特定候選人競選相關之宣傳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