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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投票當日村里辦公處單純利用廣播系統鼓勵村里民踴躍投票,未提及任何候選人或其號次或黨派,尚無違反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7000571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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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貴會所詢有關投票日當天村里辦公處利用廣播系統鼓勵村里民踴躍投票,是否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疑義乙案,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第
2
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本法第
110
條第
5
項、第
6
項規定處罰。旨揭案如係投票日當天村里辦公處單純利用廣播系統鼓勵村里民踴躍投票,未提及任何候選人或其號次或黨派,尚未構成違反上開規定。如該村里長本人或廣播者為候選人或候選人之助選員或其家屬親屬為候選人,則應視具體個案情節加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