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
087.01.08 |
犯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1款至第3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而於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時尚未執行者,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行政函釋 |
152. |
087.01.02 |
農會選舉賄選,經判刑確定並宣告緩刑者,應屬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4款規範範疇。 |
行政函釋 |
153. |
086.12.10 |
犯公職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仍有同法第26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 |
行政函釋 |
154. |
086.07.24 |
候選人委託他人印發之宣傳品亦應親自簽名。所稱「印發」,係指「印製且分發」。 |
行政函釋 |
155. |
085.05.16 |
選舉人如同時撕毀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票,如其擇一重處罰已可達成同一之行政上目的者,參酌學見及憲法上比例原則之精神,似不宜併處罰鍰。 |
行政函釋 |
156. |
085.03.18 |
圈選總統候選人並於同壹組副總統候選人欄位打×,為無效票。 |
行政函釋 |
157. |
085.03.13 |
發布民調,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尚非所問。 |
行政函釋 |
158. |
084.10.02 |
公務員參加公職選舉應請事假或休假。 |
行政函釋 |
159. |
084.08.24 |
重行公告當選之當選人,仍得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對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其日期應自重行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算。 |
行政函釋 |
160. |
083.12.02 |
選票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主任監察員不包括在內。 |
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