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
079.05.23 |
選舉人在投票前20日前由甲區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出,而於投票日前20日以後始向同一選舉區之乙區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因已逾編造選舉人名冊基準日,自無法行使選舉權。 |
行政函釋 |
112. |
079.02.26 |
行政區重新調整之里,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其選舉區人口總數之計算,應以重新調整里行政區劃分生效之日為準。 |
行政函釋 |
113. |
078.12.30 |
選舉人遺失國民身分證,未及申請補發新身分證,亦未及領得戶政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證明書,依法不得領取選舉票。 |
行政函釋 |
114. |
078.12.23 |
投票所工作人員在工作地投票,以其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縣市者為限之規定,其所謂同一選舉區,於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選舉同時辦理時,以限於鄉鎮市行政區域之選舉區為準。 |
行政函釋 |
115. |
078.08.03 |
低能之選舉人,如經查符合選舉人資格者,即應列入選舉人名冊,並不得由家人代為投票。 |
行政函釋 |
116. |
078.07.20 |
慢性精神病患,如符合選罷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之積極條件,且未具有消極條件者,具有選舉權。 |
行政函釋 |
117. |
078.03.13 |
村里長選舉(含補選)如僅1名候選人同額競選時,無論得票多少均為當選,其得票數即為最低當選票數。 |
行政函釋 |
118. |
074.12.23 |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均應以年滿20歲以上者始可擔任。惟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如係調派現職之員警,其因均受過警察專業教育及訓練,足堪擔負任務,不必有年齡限制。 |
行政函釋 |
119. |
074.11.11 |
候選人於登記時繳納之保證金,如經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償還債務時,如認該保證金尚未經許可發還候選人,依法不得強制執行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 |
行政函釋 |
120. |
074.10.23 |
有效票及無效票分別包封後,為便於保管,再將其合併包封為一包,與選罷法第57條第6項規定尚無不合。 |
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