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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舉人遺失國民身分證,未及申請補發新身分證,亦未及領得戶政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證明書,依法不得領取選舉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2840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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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選舉人行使選舉權疑義一案,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1條第1項(已修正為第18條第1項)「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及本會69121中選一字第2375號函釋「選舉人應憑其本人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如國民身分證遺失,在申請補發之新身分證尚未領得前,得憑戶政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證明書領取選舉票。」之規定,選舉人遺失國民身分證,未及申請補發新身分證,亦未及領得戶政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證明書,依法不得領取選舉票行使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