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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舉人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選罷法第65條第1項各款行為,遭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時,收回之選舉票列入已領未投票計算,另行包封並註記收回事由及票數。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1413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選舉罷免法第
63
條第
2
項(已修正為第
65
條第
2
項)「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該收回之選舉票雖有規定列入已領未投票計算,惟嗣後應置何處,要否包封無明確規定,該如何處理一案,宜另行包封並註記收回事由及票數,由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於封口處共同蓋章,一併送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