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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低能之選舉人,如經查符合選舉人資格者,即應列入選舉人名冊,並不得由家人代為投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2511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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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有關低能之選舉人權益問題應如何處理?是否刪除或由家人代投票乙案,茲釋復如下:
1.有關低能之選舉人權益可否刪除一節:查低能之選舉人,如經查符合選舉人資格者,即應列入選舉人名冊,而經列入選舉人名冊後,參照本會78年7月20日78中選一字第25040號函意旨及現行有關法令規定,並無可據予刪除之理由。
2.至於可否由家人代投票?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1條第1項(已修正為第18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21條第1項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由管理員及監察員各1人蓋章證明。……」不得由家人代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