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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眷村改建後新成立之里是否有設籍之里民,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後,通知當地選舉委員會是否辦理選舉。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5000077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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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政部函轉貴縣請釋○○○○里里長選舉疑義一案,依地方制度法第3條第4項、第7條第2項及第59條第1項規定以,鎮以內之編組為里,置里長1人,由里民依法選舉之。里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縣另定之。依上開規定,里長選舉是否辦理,應以該里存在及設籍當地之里民為前提。據此,眷村改建後新成立之里是否有設籍之里民,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後,通知當地選舉委員會是否辦理選舉,上開意見前經○○省選舉委員會95210日省選一字第0950100273號函復○○縣選舉委員會在案。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