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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選舉人名冊編造基準日後至投票日前,向戶政機關申報國民身分證遺失,請領「新國民身分證」或「換發國民身分證證明書」者,應於選舉人名冊該選舉人備註欄內補行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4476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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