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會來函請釋「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18條之1第2項第1款所稱,『發問人』由主辦選舉委員會遴選公正人士擔任1節,其公正人士為何,又遴選公正人士範圍及方式為何」1案,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5項第1款亦有「地方公正人士」之用語,二者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故本質上其適用於具體的事實關係時,乃須經由選舉機關加以評價始能涵攝其適用範圍,是以案詢事項雖無明文規範,惟基於辦理選務工作應保持公正、超然立場要求及該辦法訂定目的,所詢之「公正人士」,選舉委員會均應以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經驗,立場公正、超然且信望聲譽素孚之人士為遴選之範圍;又該「公正人士」之遴選事宜可認係與選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經選舉委員會之委員會議議決,始符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