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懸掛、豎立標語、旗幟、看板等競選廣告物,無須親自簽名,惟如侵害他人權益,仍由候選人或政黨負責。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8000438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所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適用疑義,按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
....
」,所定親自簽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之方式為之。是以,凡宣傳品為候選人所授意印發者,即應依上開規定簽名。至懸掛、豎立標語、旗幟、看板、布條等競選廣告物,雖無上開親自簽名規定之適用,惟如係候選人或政黨授意者,其有違反第
55
條規定致侵害他人之權益,仍應由候選人或政黨負責,不因係「後援會」之署名而免除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