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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6: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懸掛、豎立標語、旗幟、看板等競選廣告物,無須親自簽名,惟如侵害他人權益,仍由候選人或政黨負責。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8000438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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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第52條第1項適用疑義,按本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所定親自簽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之方式為之。是以,凡宣傳品為候選人所授意印發者,即應依上開規定簽名。至懸掛、豎立標語、旗幟、看板、布條等競選廣告物,雖無上開親自簽名規定之適用,惟如係候選人或政黨授意者,其有違反第55條規定致侵害他人之權益,仍應由候選人或政黨負責,不因係「後援會」之署名而免除其責任。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