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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懸掛、豎立標語、旗幟、看板等競選廣告物,無須親自簽名,惟如侵害他人權益,仍由候選人或政黨負責。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8000438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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