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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6: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公懲會休職處分,並不因嗣後辭職獲准而生影響,休職期間尚未期滿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81中選法字第4006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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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省○○縣○○鄉鄉長○○○因違法失職,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休職期間1年」,自民國8122起執行,並不因該員嗣後辭職獲准而生影響。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7款(已修正為第267款)之規定,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