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旨揭情形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者,與適用同條第4款者,兩者所要達成之目的並非相同,殊難相互比較,自不生所謂『舉重明輕原則』或『比例原則』適用之問題。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40021582號函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