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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旨揭情形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者,與適用同條第4款者,兩者所要達成之目的並非相同,殊難相互比較,自不生所謂『舉重明輕原則』或『比例原則』適用之問題。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40021582號函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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