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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第5點第2項係以政黨本身因素作為加重減輕之審酌條件,其所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鉅微,應以系爭政黨與他政黨間作為比較主體。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1355018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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