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第5點第2項係以政黨本身因素作為加重減輕之審酌條件,其所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鉅微,應以系爭政黨與他政黨間作為比較主體。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1355018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