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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候選人既須經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並將候選人名單予以公告,且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後,有所定情事之一時,始發生撤銷其候選人登記之問題,故候選人身分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時始確定取得。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4422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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