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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之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3000768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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