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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罷免案重新提出,且部分提議人之領銜人及提議人重複,不受選罷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應重新依選罷法第79條及其細則第47條之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2001435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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