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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村里長當選人在未就職前,申請「辭去」村里長職務,應比照選罷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定期重行選舉。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558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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