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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如有1名婦女當選名額之選舉區,僅有1名婦女候選人時,無論該候選人得票數多少均為當選。至婦女當選名額之決定,不適用選罷法第70條第1項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13007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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