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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鄉(鎮、市)民代表選舉,某一選舉區同額競選,應選出名額5名,婦女保障名額1名,惟候選人中有2名婦女,如開票結果2名婦女候選人得票數均未達選罷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票數,由得票較多之候選人當選外,得票較少之候選人應為落選,視同缺額。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3034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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