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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依選罷法第57條第6項規定,於依法行使偵查職權開拆選舉票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不以本人親為為必要。至由法院執行者,得由法官視個案具體情形親自或指揮相關人員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7000358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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