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候選人於刊登選舉公報之大學以上學歷,依選罷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係指完成該學程並有畢業證明文件者而言,訓練、進修等軍事學資,非屬學歷,自不得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如候選人自己未列為經歷者,則選舉公報經歷欄亦不予刊登,選舉委員會不得逕自予以歸類刊登於經歷欄。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757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