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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碩士班畢業,係屬大陸大學以上學歷,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9年9月3日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依該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採認。以上開學歷係為該條例生效前取得,自不得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至國外專科以下學歷,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得於學歷欄內刊登。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7160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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