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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選舉公報刊登之學歷,其畢業之學校、系所名稱及學位等自應依據候選人檢附之學歷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予以刊登,如該大學系所已變更名稱,候選人可提出證明文件者,可以括弧加註方式註明變更後之系所名稱。另候選人政見稿內書寫笑臉圖案不得刊登於選舉公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702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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