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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候選人大學以上學歷如未檢附證明文件者,選舉公報學歷欄不予刊登該學歷,惟候選人如將該學歷列為經歷;則選舉公報經歷欄應予刊登。如候選人自己未檢附證明文件,亦未列為經歷者,則選舉公報學歷欄及經歷欄均不予刊登該學歷,選舉委員會不得逕自予以分別歸類刊登於學歷欄或經歷欄。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6000982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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