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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候選人補貼競選費用,並無因選舉訴訟進行,應暫停發放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規定,選舉委員會仍應依選罷法第4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9207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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