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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民代表選舉選舉區應選名額及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於鄰里調編後若未變更市民代表之選舉區劃分,則仍應依照選罷法第41條第5項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7592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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