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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理候選人登記時申請人所附之證明文件,明顯不符候選人積極資格條件,依法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自不得以此事由不予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677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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