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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政黨推薦之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如欲放棄推薦,應由政黨依選罷法第31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至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持另一政黨推薦書要求更換已檢附某一政黨推薦書,於法無據,應不予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二字第3677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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