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凡依戶籍法第46條第4項、第5項(已修正為第50條第1項)規定逕為登記遷至戶政事務所所址之人口,符合選舉人之資格要件者,於里長選舉時,仍應具有選舉權。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8374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