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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選舉人因重度傷殘,尚能意思表示者,仍應進入投票所,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5000272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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