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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1人在場,所稱家屬不包括安養護機構之工作人員。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4000593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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