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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選舉人遺失國民身分證,未及申請補發新身分證,亦未及領得戶政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證明書,依法不得領取選舉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2840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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