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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未校正,僅得罰金或補校,並非無效,故選舉人持未校正之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仍應發給。另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後,若尋獲原證,其已報遺失之身分證,應視為無效。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114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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