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經內政部核准撤銷喪失國籍者,具有我國國籍者,是否具有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權,應依選罷法有關選舉人相關規定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4368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