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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選舉人名冊由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投票日前20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有關眷村改建,住戶房屋已拆除但戶籍仍未遷出,於戶政機關未依法處理前,仍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編造選舉人名冊。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000760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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