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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天災導致無法辦理遷徙登記者,選舉人及候選人居住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申請回原狀,應准予回復。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901455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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