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候選人於申請登記時,若未繳交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既非選罷法施行細則第31條所規定必備表件,不應視為表件不全。(本會111年6月2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172號函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4825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