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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境滿6個月再入境人口,倘於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時,依戶籍登記資料已載明遷入登記者,不具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選舉人資格。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三字第6258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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