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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申請人於公告發布日前提出申請,倘戶政事務所於公告發布日後始收件,可認定係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三字第62583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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