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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行賄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者,該政黨仍應連坐受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350019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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