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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投票日前存續之狀態雖延伸至投票日後,如已可得單獨區隔為一新的行為且無違當事人之本意時,則應依行政罰法第10條規定,以積極之違法行為予以評斷。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000284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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